体操技术诊断可接受性原则又称运动技术诊断的可行性原则。所谓可接受性,是指诊断者所采用的诊断方式、检测手段及诊断结果,能为教练员或运动员所接受。诊断者应根据诊断问题的难易、简繁及技术分析诊断的需要,选择适宜的诊断方式。常见的用肉眼从宏观上可以判明并解决的问题,可采用经验诊断的方式,正如教练员目前每天都在做的那样。反之,要对快速的、结构复杂的动作进行技术诊断,特别是对无前人经验可借鉴的创新动作进行技术诊断时,则适宜采用实测诊断与综合诊断的方式,以便在分析大量微观参数的基础上,对技术做出评价。否则,以简对繁或以繁对简,都是不适当的。前者不易得出正确的诊断结论,后者则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 在技术检测方法手段的选择上,应以非侵入性的、不干扰正常训练比赛的检测手段为主,减少噪声、强光或其它强烈的新异刺激对运动员心理及生理的影响,避免运动员因注意力分散或心情不快而造成伤害事故。因为那些对训练、比赛干扰大的检测手段,即使有效,也难为教练员、运动员所接受。 诊断结果除必须符合被诊断者的实际并对技术提高有实际效益外,还应注意输出的方式与时间这两个因素对可接受性的影响。诊断结果可以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屏幕参数显示”、“打印参数清单”等方法,为了提高可接受性,研究人员正为实现屏幕图像显示(包括多画面同步显示)、图像打印甚至打印运动技术处方而努力。另外时间因素对可接受性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过时提供的诊断结果,由于技术的时变性,也难于为急需者所接受。只有畅通反馈通路,运动技术诊断才能更好地为技术提高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