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裁判员裁判员等级职称。一级裁判员的评定标准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2.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3.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4.具有训练二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能力。年龄符合各有关单项协会规定的裁判员,经省、市、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项协会的考核和考试,证明确实达到了一级裁判员标准者,可填写申请书,报省、市、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称号。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亦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但须报当地体委备案。凡批准为一级裁判员者,均由授予单位发给证章、证书和胸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