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裁判员裁判员最高等级职称。国家级裁判员的评定标准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2.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3.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4.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5.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申请国家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考核外,还须经过考试。考试科目和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订。经考试和考核,证明确实达到国家级裁判员评定标准者,可填写申请书,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并发给证书、证章和胸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