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手比赛暂行规则1984年6月国家体委审定,共分6章21条。 第一章为通则, 分列竞赛性质、竞赛办法、体重分级、称量体重、竞赛中的礼节、服装护具、竞赛局数和时间、竞赛中的信号、竞赛中的有关规定、弃权等十条。主要阐明体重分级(共九级,48、52、56、60、65、70、75、81和81公斤以上)、弃权等有关规定;第二章为裁判人员及其职责,分裁判人员的组成、裁判人员的职责两条。主要明确总裁判长、裁判长、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编排记录组、检录组、医务人员及宣告员的任务和权限范围;第三章为裁判方法,分禁击部位、得分部位、攻击方法、得分标准、犯规和罚则、暂停比赛六条。重点规定了得分标准,包括得二分、得一分、加分、不得分、优势胜利五类判法;第四章为计分方法和评定胜负,两条;第五章为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包括“预备——开始”、“停”、“劝告”、“休息”、“入场”、“出界”、“加分”、“平局”、“获胜”等十种;第六章为场地。规定场地为9米直径的圆形,中有20厘米直径的中心点,边线宽5厘米(线算径内),边线外围延伸2米,并有保护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