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体育法》Guomin Tiyu Fa1927年12月国民党政府大学院(1929年改称教育部)在南京成立全国体育指导委员会,拟定《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和《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等条令,作为管理社会体育的依据。但这些条令不能从全局上对全国体育事业予以统辖,随后体育指导委员会草拟了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国民体育法》,交国民党第3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法令于1929年4月16日正式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1个针对体育而专门制定的法令。《国民体育法》共13条,基本上是以《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和《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为蓝本,并补充一些条款而形成的。1932年8月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召开全国体育会议,通过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其中的部分条款是仿照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而制定的,该方案就如何发展国民体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同时也对《国民体育法》的内容和精神作了详细的注释和说明。该法作为中国体育史上的第1部体育法,它的颁布对全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