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
内容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Zhonghua Quanguo Tiyu Zonghui1949年10月26~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1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将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朱德任名誉主席,总部设于北京。1952年又在北京召开第2届代表大会,此后各地陆续成立体总的地方分会。1954年全国体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对外代表中国的国家奥委会。全国体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1979年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分立。全国体总历任主席为冯文彬、马叙伦、马约翰、钟师统、李梦华和伍绍祖,现任主席为袁伟民。总会的团体会员有152个,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总会 (台湾省保留名额),122个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和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五次代表大会1989年4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为建设体育强国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按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密切合作,联络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 二、对体育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三、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比赛和体育活动; 四、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拚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 五、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积极发挥咨询作用; 六、加强与全国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七、开展国际间的体育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总会; 二、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 三、全国性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七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一、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员; 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团体投选的委员; 三、体育科学、教育、新闻、理论、管理等方面推选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团体会员推选的委员,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由常委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对于贡献显著、年事已高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事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通过,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由于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主席主持,其职权是: 一、审议发展我国体育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性建议; 二、审议对我国体育运动的重大活动方案的建议; 三、听取出席国内外重大体育活动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组织发展等重大议题。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和其他精干的办事机构,由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地方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在县以上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各行业、各系统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各级体育组织。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建立基层体育协会。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体育总会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社会团体和人士捐助;三、会费;四、体育活动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地址:北京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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